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香格里拉县
第十四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13年1月24日政协香格里拉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香格里拉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香格里拉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香格里拉县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广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参加政协香格里拉县委员会的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香格里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建设团结和谐、文明富裕的香格里拉,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经上届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上届政协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每届政协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政协委员必须出席全体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和参加会议组织的活动,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政协香格里拉县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香格里拉县委员会对人民政协章程的实施和对全国政协、云南省政协和迪庆州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州性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选举香格里拉县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列席同期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并协商讨论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报告。参与对国家事务重要问题的讨论,协商讨论中共香格里拉县委、香格里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香格里拉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政协香格里拉县委员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准备,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审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审定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
(六)审定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七)责成办公室根据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全体会议日程,并于全体会议召开最迟15日前向委员发出会议通知。
(八)根据常务委员会要求责成政协机关成立会议各工作组,做好会议召开各项准备工作;
(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下设各工作组,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召开,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期并提前一天召开。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由常务委员会在会前审定。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开幕前,首先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全体会议的议程,通过本次会议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
每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本届主席会议主持,主要议程是通过全体会议议程、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通过大会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主席团会议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常务主席会议主持人名单、主席团各次会议主持人名单、各次大会执行主席和大会主持人名单;听取并办理全会期间委员对各项报告、文件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委员关注事务的协商审议意见;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报告、建议案等,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主席团会议、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大会由执行主席主持人主持。
除第一次全体会议外,其余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常务委员会行使主席团会议职责。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会议主持。全会期间各次大会主持人和各次常委会议主持人由常委会议在会前会议上决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香格里拉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香格里拉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通过政协香格里拉县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安排的大会发言。由办公室提前组织各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经主席会议审定后确定大会发言人选和发言内容。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或主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决定临时召开大会,通过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本组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小组召集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或由主席会议根据有关条件提前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专题协商会由与该专题相关的委员参加,专题协商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席主持。专题协商会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领导,县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意见、建议,参加协商。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香格里拉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的领导同志,家在香格里拉县城的曾任正处职务的老同志和政协香格里拉县委员会历届副主席出席,邀请中共香格里拉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全体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纪律: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向大会秘书处或向本组召集人请假。
政协委员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全体会议或连续三年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视为放弃委员权利,常务委员会可依据会议考勤予以除名,并告知本人。
全体会议视情况可采用一定形式通报大会和分组会议的委员出勤情况。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组织开展提案工作。各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联名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依照政协提案工作条例负责进行,并向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香格里拉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必须客观反映情况、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可行的建议。建议案草案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主席团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同级党委关于下一届委员会人事安排意见提出初步建议名单,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提出建议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选举办法若需修订,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政协香格里拉县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政协香格里拉县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